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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志敏、黄英浩等与万载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敏,黄英浩,袁彩娥,万载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志敏。申请人:黄英浩。申请人:袁彩娥。被申请人:万载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罗城街。法定代表人况双全。申请人黄志敏、黄英浩、袁彩娥与被申请人万载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万载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重型厢式货车一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黄志敏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志敏、黄英浩、袁彩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万载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黄志敏、黄英浩、袁彩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肖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