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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成诉被告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055号原告张德成,男。委托代理人鲁东旭、郭小歌,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张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成诉被告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德成负担。审 判 员  王庆善审 判 员  张丰景人民陪审员  田东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