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汝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翊武路58号10楼二层-2号。法定代表人蔡如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兴分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侧汇川小区8单元807铺。法定代表人盘文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账户。现因需扣划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23账户上存款人民币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2.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2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