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梅厚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厚安,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395号申请人:梅厚安,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万勇,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梅厚安与被执行人万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79791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2979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