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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沧州市博利丰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征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博利丰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宝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71号原告沧州市博利丰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征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沧州市博利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征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博利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