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许仁智与康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仁智,康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许仁智,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王寮镇太平村太平组。委托代理人许前进,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许仁智之子。被执行人康武鹏,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大岗村八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61600及利息,诉讼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之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