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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林煌与李境林、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煌,李境林,李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5号原告卢林煌,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李境林,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李冬梅,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龙海市,现住平和县。原告卢林煌与被告李境林、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林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境林、李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林煌诉称,2013年1月1日,被告李境林因水产养殖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卢林煌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后,被告李境林未归还借款;被告李冬梅与被告李境林系夫妻关系,借款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境林、李冬梅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判令被告李境林、李冬梅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境林未作答辩。被告李冬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李境林因投资虾池养虾,与原告卢林煌签订《合同》,向原告卢林煌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借款期六个月,并承诺用其承包的“五寨乡侯门村的虾池40亩作为抵押”。原告卢林煌提供借款后,被告李境林未偿还。另查明,被告李境林与被告李冬梅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境林出具的《合同》一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卢林煌与被告李境林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境林向原告卢林煌借款后,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属定期借贷关系。原告卢林煌与被告李境林未约定借款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卢林煌可主张自催告后的利息;现原告卢林煌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境林与被告李冬梅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境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卢林煌请求被告李冬梅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境林、李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境林、李冬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林煌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李境林、李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游俊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