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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450号-3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侯丕亮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平,侯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450号-3申请执行人王湘平,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侯丕亮,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侯丕亮在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至11万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