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凤,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杨继凤,女,198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长岭县三青山镇宝青山村大会屯。被告:XXX,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中顺合苑6栋1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凤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原告杨继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杨继凤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继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