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全才与莫玉芳、曹俭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全才,莫玉芳,曹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全才,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玉芳,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俭,男,汉族,1969年7月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曹全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内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曹全才以双方是亲戚关系,应该相互谅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全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曹全才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曹全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