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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全才与莫玉芳、曹俭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全才,莫玉芳,曹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全才,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玉芳,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俭,男,汉族,1969年7月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曹全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内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曹全才以双方是亲戚关系,应该相互谅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全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曹全才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曹全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