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督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支付令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成飞,吕三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武民督字第8号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武乡县红星大道西1号。法定代表人江明奇,现任该联社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周贺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任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贷中心经理,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吕成飞,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申请人吕三云,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吕成飞于2013年10月26日向申请人借款98000元,双方订有借款合同(05100120013102613003354),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第二被申请人吕三云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15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吕成飞欠申请人本金9800元,利息18356.53元,共计116356.53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吕成飞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特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吕成飞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116356.53元,被申请人吕三云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吕成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人民币116356.53元;被申请人吕三云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费876元由被申请人吕成飞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