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子昌与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昌,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611号原告朱子昌,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晓娟,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昌与被告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朱子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