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陆德斌与严兴云、韩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德斌,严兴云,韩传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666-1号原告:陆德斌,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兴云,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韩传清,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陆德斌诉被告严兴云、韩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德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严兴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德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兴云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德斌撤回对被告严兴云的起诉。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传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