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胡娟与蔡浩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436号申请执行人胡娟,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蔡浩军,男,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胡娟与被执行人蔡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诉讼费160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未查到被执行人蔡浩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