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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某某某要求宣告某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某某某要求宣告某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某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某某某系姐弟关系,其姐高文芳因患精神疾病于2012年6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某某某失踪。经查,某某某,女,汉族,走失前住兰州市安宁区。与申请人某某某系姐弟关系,高文芳于2012年6月2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高文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某某某自走失至今已三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某某某父、母亲分别于2011年10月、2012年2月逝世,申请人某某某作为某某某之弟,现申请宣告某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某某某为失踪人。失踪人某某某的财产由申请人某某某代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向新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