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登科与冯永春、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登科,冯永春,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国际竹藤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