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进与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7号原告张进。被告李道科。被告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法定代表人李道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与被告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和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限额380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道科、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存款,限额3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