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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双与被告孙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双,孙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983号原告于海双。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被告孙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双与被告孙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于海双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志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