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双与被告孙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双,孙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983号原告于海双。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被告孙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双与被告孙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于海双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志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