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戴小平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小平,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839号申请人戴小平,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申请人戴小平与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系列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芗城区二间店面,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8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