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亚培与郝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培,郝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培,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执行人郝冬梅,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亚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冬梅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先俊审判员 朱连亭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