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桂清、刘淼申请谭丽丽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桂清,刘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徐桂清,女,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淼,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徐桂清、刘淼要求宣告谭丽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桂清、刘淼于2015年1月13日来院诉称:申请人徐桂清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刘淼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谭丽丽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已有五年有余,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查找,都无音讯,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谭丽丽为失踪人。经查:谭丽丽,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与申请人徐桂清系母女关系,与申请人刘淼系母子关系。谭丽丽1990年与刘忠武办理离婚登记,于2009年离家出走。申请人多方查找,均无音讯。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到派出所报案谭丽丽失踪。2014年12月25日清原镇红河社区证明谭丽丽于2009年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谭丽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谭丽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谭丽丽于2009年失踪至今近五年,虽经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徐桂清、刘淼作为被申请人的母亲、儿子,现申请宣告谭丽丽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6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丽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