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学峰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韩学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县城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振光,该公司职工。被告韩学峰,男,现年48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真武洞镇政府家属楼3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学峰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姬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