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林非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王奎志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王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白林非执字第18号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被申请人:王奎志,男,汉族,现住池北区。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4)3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王奎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以王奎志与房屋征收部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云海审判员 潘行国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