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6月3日被羁押,2014年6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日、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提供赌具“麻将”、筹码“扑克牌”等,开设赌场聚赌,并邀约了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赌博,赌资达12万余元,陈抽头渔利达55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抽头渔利仅有2500元,筹码不是其发放。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电话邀约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老黄”四人打麻将赌博,并提供赌具“麻将”,发给四人每人相当于现金10000元的筹码“扑克牌”,陈从中抽头渔利1500元。2014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电话邀约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四人打麻将赌博,并提供赌具“麻将”,发给四人每人相当于现金20000元的筹码“扑克牌”,陈从中抽头渔利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其受陈某某的邀约在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和汪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打牌赌博。打的是100元底子的一赖到底的“赖晃”,她给每人发了20000元钱的“扑克牌”筹码,打完牌后,再用筹码找她结账,一共提了4000元的红利。当打到17点钟左右的时候,被警察抓获了,其被收缴了9200元现金和27000元筹码。6月2日,其也是受她的邀约,在这个房间和王某某、吴某某打牌,打50元的底子,只提了1500元的红利。她一般是用1359399****的手机号码与其联系。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13时许,陈某某用她的手机1359399****与其联系,叫其到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打牌。其到后,老板陈某某发给其20000元的筹码,打完牌后,再用筹码找她结账。之后就与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四人用电动麻将机开始打牌,打的是100元的一赖到底的“赖晃”。到当天17时许,被警察抓获了,其被收缴了5850元的现金,另外还有24300元的筹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13时许,陈某某用她的手机1359399****与其联系,叫其到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打牌。她发给其20000元的筹码“扑克牌”,打完牌后,再用筹码找她结账。之后便与刘某某、汪某某、吴某某三人打牌,打的是一赖到底的赖晃。打到17时许,被警察抓获了,当天抽了4000元的红利。其没有被收缴现金,手上只有陈某某给的筹码,其输了14900元的筹码。6月2日这天,其受陈某某邀约也在这间房内和刘某某、吴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打牌,打的是50元的底子,陈发给其每人10000元的筹码,提了1500元的红利。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13时许,一个叫黄姐的人用1333970****的电话给其打手机,叫其到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打牌。其到后,就和王某某、刘某某、汪某某一起打牌,打的是100元的一赖到底的赖晃。到了17时许,被警察抓获了。其没带现金,只有老板陈某某给的20000元筹码,其输了400元,当天抽了4000元的红利。6月2日那天,其受陈某某邀约和刘某某、王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也是在那里打牌,每人发了10000元的筹码,打的是50元的底子,抽了1500元的红利。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3日那天,其邀约了刘某某、汪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到其开的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打麻将赌博,其分别给他们每人发了相当于20000元钱的筹码“扑克牌”。他们打100元底子的一赖到底的“赖晃”。打牌过程中输赢就用扑克牌过账,打完后,就用扑克牌的比例找其结账兑换成现金。这天提了相当于4000元的红利。6月2日那天,其邀约了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和“老黄”,他们在其开的房间内打牌,打的是50元的“赖晃”,那天提了1500元,是“老黄”帮其收的红利。6、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仙桃市公安民警在2014年6月3日对仙桃市纽伦堡宾馆702房间进行检查,发现房间内有3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利用自动麻将机打一赖到底的“赖晃”进行赌博,当场扣押扑克牌116张和赌资15050元以及麻将1副。7、仙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公(巡)行决字(2014)1074号,证实陈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行政处罚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出具的关于1359399****、1388697****、1387298****、1887138****、1326497****在2014年6月3日的通话记录和机主信息。9、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12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称筹码不是其发放,抽头渔利仅有25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2014年6月2日和2014年6月3日两天所抽头渔利达5500元,赌博所用筹码均为陈某某所发放,赌资共计12万元,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先行羁押的33日,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涉案的赌资十二万元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 容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人民陪审员 汤家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翩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