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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与被告袁内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袁内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经营场所:河津市。经营者:师创军,男,汉族,河津市人。被告:袁内内,男,1972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与被告袁内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帅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