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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本传与封丽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传,封丽全,周秀珍,于致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0231号原告朱本传,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封丽全,男,48岁。被告周秀珍,女,45岁。被告于致云,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本传诉被告封丽全、周秀珍、于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本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本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本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