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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秦绪彬与朱成哲、金基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绪彬与被执行人朱成哲、金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秦绪彬申请将朱成哲、金基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成哲、金基花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成哲、金基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