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秦绪彬与朱成哲、金基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绪彬与被执行人朱成哲、金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秦绪彬申请将朱成哲、金基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成哲、金基花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成哲、金基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