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与汪猛顺、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汪猛顺,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当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半月集镇(窑枝公路1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武乃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亮亮(特别授权),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猛顺,自由职业。被告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先兵(特别授权),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当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当阳市子龙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敏,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罗鹏(特别授权),当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猛顺、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当阳市人民政府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