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田晶与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晶,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田晶。被告: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89F。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晶诉被告大连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