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学旺与马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旺,马存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846号原告刘学旺,男,1982年1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叶云飞,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存珍,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旺诉被告马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9元,由原告刘学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胜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