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林某甲,居民。被告林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某甲承担(原告已预付4300元,余款2150元予以退回)。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