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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林某甲,居民。被告林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某甲承担(原告已预付4300元,余款2150元予以退回)。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