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汽车修造厂与吕栋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汽车修造厂,吕栋梁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402号原告吴江市汽车修造厂。投资人吴垚楠,厂长。被告吕栋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汽车修造厂与被告吕栋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汽车修造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汽车修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汽车修造厂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秋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