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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汪树荣与韦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荣,韦运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汪树荣,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被告:韦运全,男,成年,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树荣诉被告韦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树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汪树荣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郭雪红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