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汪树荣与韦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荣,韦运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汪树荣,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被告:韦运全,男,成年,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树荣诉被告韦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树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汪树荣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郭雪红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