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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孔财与陈友明、陈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孔财,陈友明,陈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陈孔财,男,194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兰永华、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锦霞,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宗朝,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孔财与被告陈友明、陈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孔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孔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孔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孔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