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孔财与陈友明、陈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孔财,陈友明,陈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陈孔财,男,194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兰永华、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锦霞,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宗朝,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孔财与被告陈友明、陈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孔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孔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孔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孔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