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赵某,灵寿县。被告马某,灵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审判员 周哲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