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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赵某,灵寿县。被告马某,灵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审判员  周哲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