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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陈某,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200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23日因盗窃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7日因盗窃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彭某结伙李文发(另案处理)经预谋,窜至本市织里镇吴兴大道与珍贝路交叉口附近珍贝路427号东面仓库,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放在该仓库的童装共计1480件,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扣押、发还清单,清单笔录;证人任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湖价鉴字(2014)7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分别惩处。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璐婷人民陪审员  陆雪英人民审判员  姚心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梦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