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华、张长青、毕于晴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华,张长青,毕于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张长华,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长青,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毕于晴,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华、张长青、毕于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辉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