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杨某。被告:昃某,博山中美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