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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杨某。被告:昃某,博山中美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