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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419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3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寿宁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漆某某,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大英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闽清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漆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周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经商量共同出资作为购毒本金,通过被告人许某某找人低价购入,再一起转卖从中赚取差价。同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漆某某接到李某某要求购买2克毒品的电话后,即通过被告人周某某联系上被告人许某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漆某某、许某某一起携带1.6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福州市晋安区“惜缘网吧”门口,由被告人漆某某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500元卖给李某某,后被告人漆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随后,被告人漆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案发后,上述查获的毒品已全部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漆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榕公刑技化字(2014)第1266号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漆某某、许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为1.6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漆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既属累犯又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暂扣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被告人漆某某的犯罪通讯工具ZTE手机一部、被告人许某某的苹果4代手机一部、被告人周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诉人周某某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人漆某某、许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为1.6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漆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既属累犯又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榕生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