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蒲开炳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开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77号原告蒲开炳,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小新街4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蒲开炳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蒲开炳以经法院释明其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开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开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蒲开炳。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