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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吴平与福州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丽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平,福州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丽芳,余长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26号原告吴平,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州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马路39号福州集友广场1号楼1层2号店面。法定代表人余长荣。被告陈丽芳,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余长荣,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诉被告福州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陈丽芳、被告余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丽芳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光铜路4-5号左海公寓A座801单元及A座125#附属间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44.97平方米及6.77平方米)的买卖、交易手续。原告吴平、何灼娥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亚峰街道亚峰路1号光明花园1#楼10店面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44.69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丽芳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光铜路4-5号左海公寓A座801单元及A座125#附属间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二、冻结原告吴平、何灼娥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亚峰街道亚峰路1号光明花园1#楼10店面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