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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范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戚光学、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范,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戚光学,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王范,男,43岁。被执行人: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南街道南小蛟河村。法定代表人:戚光学,经理。被执行人:戚光学,男,41岁。被执行人:秦英,男,39岁。申请执行人王范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戚光学、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蛟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范欠款1053288.00元。二、被告戚光学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秦英对其中1043288.00元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189.00元(缓交),由被告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戚光学、秦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于2014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293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戚光学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秦英暂无履行能力,戚光学有开办的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查封和冻结,待处理和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宏志审判员  王亚军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