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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继喜与简光德,简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喜,简先德,简永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18号原告郭继喜,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胡中国,重庆市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简先德,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简永红,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喜与被告简先德、简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继喜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喜撤回对被告简先德、简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郭继喜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