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为了更新位于郁南县某自留山的残次林,种植经济林,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该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被告人罗某某售卖所砍伐的林木非法所得9742.1元。经郁南县林业调查规划大队鉴定:该采伐区采伐立木蓄积为55.5立方米。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郁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发案立案破案经过;2、举报信、检验笔录、证明、木材收购报告书、发票、称重计量单;3、人口信息查询表、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4、证人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罗某丙、谢某某、罗某丁、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砍伐立木总蓄积55.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所得应予追缴。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9742.1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傅世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