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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商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吴某某,崔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商初字第0030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罗某某,该公司信贷员。被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照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