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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与刘学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刘学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38-1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负责人董勤选,厂长。被告刘学全。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同发甲醛厂与被告刘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价值2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告刘学全在中国农业银行朱保支行62×××75账号中的存款75881.42元、临商银行朱保支行62×××08账号中的存款69223.72元、临商银行朱保支行800×××36账号中存款2350.97元、兰山区合行朱保支行916×××24账号中的存款款4618.45元。现被告刘学全提供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在临商银行朱保支行账号为800×××36、兰山区合行朱保支行账号为916×××24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学全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二、解除对被告刘学全在临商银行朱保支行账号为800×××36、兰山区合行朱保支行账号为916×××24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三、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