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18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国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浙江南国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892-2号原告: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大潮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水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包清谦,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南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杭金衢高速公路鞋塘三角出口处)。法定代表人:刘庆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丰琪,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国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8元,减半收取8829元,由原告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玻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虞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