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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杜志亮与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亮,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大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商初字第279号原告杜志亮,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福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成大庆,经理。被告成大庆,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杜志亮诉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成大庆的起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福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志亮诉称,原、被告之间曾发生混凝土买卖业务,截至2012年12月16日,经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123095元。同日,被告法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4月19日,被告法人为原告出具声明一份,承诺2013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于5月31日前支付。后被告给付30000元,余欠货款930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法人于2014年4月16日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承诺所欠余款于5月1日前付清,违约由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混凝土款93095元;利息自2012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大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月,原告杜志亮与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多次发生买卖混凝土业务。被告因青临高速机电一标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12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23095元,被告工作人员刘海斌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法定代表人成大庆在欠据上签名。2013年4月1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成大庆为原告出具声明一份,承诺于2013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工作人员刘海斌在上述声明上签名、按手印。2014年4月16日,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000元,余款93095元未付,被告法定代表人成大庆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余款于2014年5月1日还清,如违约由原告到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执行。该证明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成大庆书写并按手印。本院所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声明一份、证明一份、济南市工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杜志亮与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93095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延还款,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被告成大庆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杜志亮混凝土款9309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106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均由被告济南铭泽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27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宝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