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金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案件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认定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为守约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守约方和违约方是不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8日,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与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就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所欠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货款达成付款协议,同时载明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不按每期约定付款,视为全部违约;若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处理。根据双方的上述协议关于违约的约定,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其应视为违约方,故本案的守约方和违约方是明确和确定的。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