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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立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强与新疆华泰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强,新疆华泰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立保字第17-1号申请人:黄强,男,汉族,江西省临川第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胜观镇东林寺村。被申请人:新疆华泰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强与被申请人新疆华泰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华泰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新疆隆瑞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池南街瑞锦园住宅小区综合楼L15栋,面积为847.28㎡的办公用房(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04159**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新疆隆瑞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池南街瑞锦园住宅小区综合楼L15栋,面积为847.28㎡办公用房(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04159**号)的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来源:百度“”